企業所得稅招待費扣除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規定)
作者:馬永泉 發布時間:2022-03-28 10:02:15 點贊:次
1.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合理運用扣除比例新稅法對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采取兩頭限制的方式,即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稅前列支60%,最高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10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3.關于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借鑒國際經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4.要求納稅人一定要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規定、想當然地處理業務招待費,否則將會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而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固定資產使用權收入(租賃收入),應該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5.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游的費用等。
6.企業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應與當期的業務成交量相吻合,否則就會存在潛在的稅收風險。

一、企業所得稅招待費扣除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規定),怎樣去釋義
1.及時調整本期銷售收入額《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企業至少要自己承擔4成的業務招待費。正確區分各項費用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差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等,經常難以區分。
2.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所得稅前列支有不同的規定。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有特例正向列舉和反向列舉的都要記?。?。
3.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給客戶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則也可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4.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5.要注意: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轉讓固定資產所有權收入,就是財產轉讓收入,歸屬營業外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6.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要的一項成本費用。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招待費扣除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規定),要怎么樣講解
1.關于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而對外資企業,則分成兩大類,按銷貨凈額(工業制造業、種植養殖業、商業等)、業務收入總額(建筑安裝、運輸、金融、保險、服務等行業)的大小確定一定的比例限額扣除。內資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凈額以1500萬元為界限,確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資企業則分別以銷售收入凈額1500萬元、業務收入總額500萬元為界限確定不同比例的列支標準。
2.業務招待費在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扣除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的5‰為5萬元。
3.招待費10萬元,按照發生額的60%計算等于6萬元,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蛾P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4.及時調整為當期銷售收入,以擴大當期銷售(營業)收入額凈額,從而提高業務招待費扣除的比例。在不考慮視同銷售收入的情況下,銷售(營業)收入就是會計規定所確認的收入。
5.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后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